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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農未來三年將用利潤三成分紅

發布時間:2015/3/10 17:54:41

根據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未來三年(2015-2017)股東回報規劃”,在未來三年,大北農將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除特殊情況外,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應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規劃全文如下:
  
  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2015-2017年)股東回報規劃
  
  為進一步推動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建立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機制,便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投資回報預期,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京證公司發[2012]101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2015-2017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稱“本規劃”)。
  
  第一條 本規劃制定的主要考慮因素
  
  公司制定股東回報規劃應著眼于公司的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及發展所處階段、目前及未來的盈利能力和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經營資金需求和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二條 本規劃制定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每年以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按本章程規定比例向股東分配股利,為避免出現超分配的情況,公司以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中可供分配利潤孰低的原則來確定具體的利潤分配比例;
  
  (二)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三)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
  
  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
  
  第三條 公司未來三年(2015-2017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一)公司未來三年的利潤分配政策
  
  1、利潤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2、公司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況外,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應少于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本條所述的特殊情況如下:
  
  (1)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該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公司資產負債率超過70%;
  
  (3)公司當年累計投資(包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及購建廠房及設備等,下同)超過該年度末凈資產的30%;
  
  (4)公司預計下一年度累計投資超出本年度末凈資產30%。
  
  3、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公司應綜合考慮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攤薄等合理因素,確定股票股利的具體分配比例。
  
  4、公司實行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重大資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來12個月內擬投資金額累計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
  
  5、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及披露
  
  (1)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總裁辦公會擬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
  
  (2)董事會審議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和條件、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預案發表明確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利潤分配預案時,要做好詳細的書面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妥善保存。
  
  (3)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有能力進行現金分紅但未按本章程的規定進行現金分紅的,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須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或者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原因、相關原因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留存未分配利潤的確切用途以及收益情況。在此種情形下,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應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4)公司因前述第2條規定的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就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在公司指定媒體上予以披露。
  
  (5)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和現金
  
  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情況和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實施
  
  1、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2、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三)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或變更
  
  1、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并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2、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董事會做出專題論述,詳細論證調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并經獨立董事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獨立董事應當對修改的利潤分配政策發表獨立意見。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或變更事項時,應提供網絡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實施利潤分配方案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第四條 本規劃的決策機制
  
  公司股東回報規劃的制訂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會在制訂股東回報規劃方案的過程中,需充分考慮本規劃第一條所列各項因素,需與獨立董事進行討論,并充分考慮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回報以及公司可持續發展。
  
  董事會提出的股東回報規劃方案須經董事會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并經過半數獨立董事表決通過,獨立董事應對股東回報規劃方案的制訂發表獨立意見。
  
  股東回報規劃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在審議股東回報規劃方案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網絡投票表決、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充分聽取中
  
  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五條 本規劃的調整周期及決策機制
  
  (一)本規劃的調整周期
  
  公司原則上每三年重新審訂一次本規劃。但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文件要求修改,則公司進行相應修改。因公司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現行的具體利潤分配規劃影響公司的可持續經營,確有必要對利潤分配規劃進行調整的,公司可以根據本規劃第二條確定的基本原則,重新制定未來三年的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二)本規劃調整的決策機制
  
  公司對股東回報規劃的調整應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并按照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
  
  公司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第六條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規劃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修改時亦同。
  
  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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