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6 10:22:45
水域灘涂養殖經營權抵押破局如何借助一號文件春風?中央一號文件今年大力推進“賦予農民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的改革,必將對水域灘涂養殖經營權抵押起到推動作用。但養殖權抵押貸款要得到實際有效的推廣實施,決定性因素是后續相關配套措施能否到位,如水面資產評估、養殖權流轉交易市場以及政策性保險等。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全面定調2014年及今后一個時期農業農村工作。這是中央一號文件連續11年聚焦“三農”。今年一號文件最令人矚目的一項內容毫無疑問是,首次明確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這一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也為化解水產領域養殖戶貸款難、養殖權抵押貸款受限的老大難問題,提供了想象空間。
一號文件文件明確提出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正式提上農村土地制度和產權法治建設層面,再一次推動農村生產力的大釋放。眾所周知,目前土地和金融上的制度缺陷,已經成為困擾農業現代化發展的重大障礙。依法推動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是生產力、生產關系調整之必需,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當務之急。
按照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的解讀,農民通過農村土地的轉讓承包獲得租金,就是因為轉讓了經營權;經營權就是收益,抵押經營權就是抵押土地的預期收益,即使抵押失敗了,也只涉及抵押的農民與銀行約定的3年或者5年經營權,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這種探索是可行的。
這一政策要在水產領域落地,關鍵在于系列舉措的配套。當務之急,是明確水域灘涂養殖的權屬和性質。根據《漁業法》規定,養殖證是判斷水域灘涂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是生產者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合法憑證,持證者的合法權益將受法律保護。早在2010年7月1日實施的《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就明確賦予了水域灘涂養殖權以物權性質。但長期以來由于水域灘涂使用制度不夠完善,漁民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法律性質不明,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水域灘涂養殖權一直沒能像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一樣,在各級金融信貸部門進行抵押貸款時,享受較高的認可度。
中央一號文件今年大力推進“賦予農民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的改革,必將對水域灘涂養殖經營權抵押起到推動作用。但養殖權抵押貸款要得到實際有效的推廣實施,決定性因素是后續相關配套措施能否到位,如水面資產評估、養殖權流轉交易市場以及政策性保險等。這需要各級農業和漁業部門加快相關配套制度、人才的建設進程。
前些年,江西、湖南等省已開始水域灘涂養殖權抵押貸款的探索,并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今年關于水域權屬改革的議題更引起資本市場界的高度關注,此項工作已是大勢所趨。對于具有一定規模、能做到標準化生產的大型養殖企業、養殖基地,有望盡早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農業生產融資難是不爭的事實,水產養殖也不例外。特別是在技術含量不高的領域,資金往往是決定生產者競爭勝負的關鍵性因素。如果養殖經營權抵押的改革得以推進,意味著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養殖企業將獲得更大助力,對水產養殖業的規范發展和升級轉型將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