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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七萬多斤塘魚隨水流走

發布時間:2014/2/6 12:09:09

中國水產門戶網報道:


  事件背景

  一場大暴雨,將廣東江門臺山市川島鎮一處施工路段兩旁的余泥沖下,堵塞了排水系統,導致水源聚集并沖毀了陳理行(化名)承包的46畝多的魚塘,塘魚大部分隨水流走。陳理行要求公路施工方作出賠償,但因賠償金額過高引起矛盾。臺山市川島司法所聯合鎮綜治信訪維穩中心進行了調解。

  各方訴求

  陳理行:施工方賠償35萬元。

  施工單位負責人廖國濤(化名):魚塘被沖毀是自然災害,不作賠償。

  調解現場

  “去年,魚塘收獲的魚超過4.5萬公斤,今年也有4.05萬公斤。”陳理行生氣地說:“現在魚塘內的魚經投料計算不超過2250公斤,隨水流走的魚約有3.8萬公斤,損失37.5萬元左右,施工方要全額賠償。”

  “我們按設計圖紙施工,工程質量沒有問題,水毀魚塘純屬天災,與公路建設無關。”廖國濤針鋒相對地表示。

  “我不管,如果你不全額賠償,我就繼續到施工現場阻礙工人施工。”陳理行依然措詞強硬。

  “無論出現什么問題,都可提出來大家共同解決。干擾公路施工的行為絕對是錯誤的,觸犯法律得不償失啊。”川島司法所所長張榮業繼續向承包者解釋:“不單是公路建設的余泥堵塞排水系統所致,魚塘本身的防御能力也不夠強。如魚塘北邊塘基周圍沒有排水溝,南邊塘基的排水口較小,沒有溢洪口。至于魚塘的損失情況,通過調查資料及與附近同類型的魚塘對比,你們提供的數量確實偏高。綜合各方面的調查取證,賠償13.5萬元相對合理。”

  “既然你們調查得這么仔細,魚塘確存不足之處,13.5萬元我可以接受。”陳理行心服口服地表示。

  眼見陳理行已主動讓步,張榮業馬上做廖國濤的思想工作:”施工道路兩旁積聚了大量的余泥,余泥隨山洪水往下沖,堵塞了公路的大部分排水溝、排水涵洞和排水口,致使雨水無法及時排出,向下游沖去,直接造成水毀魚塘。現在魚塘承包者都作出妥協了,也希望你們能夠認識到自己做得不夠的地方。”“你分析得很到位,我們的確做得不夠好,沒有及時清理余泥,我們愿意賠償。”廖國濤也信服地說。

  達成協議

  施工方一次性補償13.5萬元給魚塘承包者。

  調解員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此類事件,當事人雙方應換位思考,縮少分歧,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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