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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為戒!涉嫌進口貨物申報不實,大連長海遠洋漁業公司被罰

發布時間:2019/7/22 9:29:24

  近日,福州海關網站發布《馬尾海關關于大連長海遠洋漁業有限公司違規案行政處罰決定書(馬關緝違字〔2019〕00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大連長海遠洋漁業有限公司進口“凍帶魚”數量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進口“凍魷魚”和“凍墨魚”稅號、品名、數量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馬尾海關計核,該票貨物漏繳稅款36675.21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馬尾海關決定對大連長海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37000元人民幣。


  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馬尾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關緝違字〔2019〕0031號

  當事人:大連長海遠洋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官慶,企業編碼:2102950136 注冊地址:遼寧省長海縣獐子島鎮沙包村

  2019年4月8日,當事人委托福州恒成報關有限公司以征免性質為“遠洋漁業”向我關申報進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為350120191019008076,申報品名“凍帶魚”,申報稅號03035400.00,申報凈重150111千克,申報總價150111美元。2019年4月10日,經我關查驗,該票貨物共申報進口6個集裝箱,其中集裝箱號TEMU9432799實際所裝貨物為“凍魷魚”及“凍墨魚”;其余5個集裝箱為“凍帶魚”,與申報相符。2019年6月21日,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理貨,集裝箱號TEMU9432799所裝的“凍魷魚”凈重為15841.098千克、“凍墨魚”凈重為8912.856千克。

  當事人進口“凍帶魚”數量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進口“凍魷魚”和“凍墨魚”稅號、品名、數量申報不實的行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我關計核,該票貨物漏繳稅款36675.21元人民幣。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350120191019008076)及隨附單證、馬尾海關查驗二科現場查驗情況說明、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檢驗證書(證書編號352319060040)、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編號2019-018)、漏繳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馬關違字(2019)12號)、征免稅證明(Z09001900500號)、檢查記錄(馬關緝檢字﹝2019﹞2號)、大連長海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安哥拉辦事處發回的自捕魚提單箱單等資料、后補清單發票、大連長海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報告及情況說明、石永新查問筆錄、福州恒成報關有限公司報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37000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福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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