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3/5 11:20:06
去年4月,四川樂山市中區一養殖戶因購買魚藥使用不當造成魚大量死亡,因此向賣藥的經銷商索求賠償,引發魚藥糾紛。后經市中區消委會調解,經銷戶一次性補償該養殖戶5000元。
2013年4月20日,市中區普仁鄉普仁村四組養魚戶鄧某為了預防魚塘出現寄生蟲病害,便到青平鎮街上某魚藥經營店購買了9瓶殺蟲劑。
回家后,鄧某便將藥物投放到魚塘里,施藥后不久,鄧某就發現魚塘出現異常,有部分魚出現浮頭現象。他以為是因為缺氧造成的,于是便把魚塘內的增氧機打開增氧。但第二天上午,鄧某發現池塘中的鯉魚大面積死亡,鄧某隨即聯系該經銷商,告知其魚塘中的鯉魚用藥后死亡,要求經銷商賠償經濟損失10多萬元,但經銷商則以鄧某藥物使用不當和未及時通知以致魚大量死亡為由,不予賠償。
同年5月25日,雙方因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鄧某遂到市中區消委會投訴,尋求幫助。接到投訴后,經市中區消委會了解情況,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調解。
工作人員告知該經銷商應該指導消費者正確使用魚藥,而鄧某具有多年的養殖經驗,在明知用藥量過大的情況下還予以投放藥物,且用藥出現問題后未及時通知經營商和相關部門,造成損失擴大,因此雙方都負有一定責任。通過工作人員調解,最后,經銷商承諾一次性補償鄧某5000元。
消委會提示:
《消法》、《消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知情權。所謂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此案經營者未履行完全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應當對消費者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