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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投肥養魚可能導致巨額罰款!湖北一養殖公司被判

發布時間:2019/12/16 16:46:50

  近日,由湖北省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提起公訴的“網湖濕地投肥養魚”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武漢海事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依法賠償因其違法投肥養魚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94萬余元,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圖為庭審現場

 


  該養殖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陽新縣陶港鎮網湖村,經營水產養殖、銷售,肥料、飼料購銷,苗木種植、銷售等業務。2014年至2016年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分別與陽新縣陶港鎮政府及黃石市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網湖的經營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公司應進行生態養殖、以湖養湖,禁止使用任何化肥、農藥、激素,不得有破壞承包水域自然生態環境的經營活動。

 


  然而三年間,該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向網湖大量投肥投餌,且在其因違法投肥養魚兩次受到環保部門查處后,仍然繼續違法經營。

 


  經調查,該公司2014年共投放磷肥約1000噸、氮肥約2000噸、有機肥約1000噸,2015年和2016年共投放豆渣、啤酒糟等約4.6萬噸。

 


  位于陽新縣境內的網湖,系富河與長江交匯處的匯水區,是湖北網湖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之一。初冬時節,保護區內風光旖旎,然而被該養殖有限公司承包的網湖卻是另一番景象。

 


  水灘里,水藻大量繁殖,水體泛著陣陣臭味,魚蝦、候鳥不見蹤影。據檢測,該公司通過高密度投苗、高強度投肥養殖方式,造成網湖總磷嚴重超標,生物多樣性受到影響,嚴重損害了網湖的生態環境。而網湖的整體水質類別,也由2014年度的Ⅲ類降低至2017年度的劣Ⅴ類。

 


  截至該案開庭,該公司對已經造成的污染沒有采取任何修復治理措施。

 


  發現該案線索后,2016年9月,湖北省檢察院指定該案由陽新縣檢察院辦理。2018年底,陽新縣檢察院對此案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調查終結。今年1月,經湖北省檢察院指定管轄,民事公益訴訟類案件由湖北省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提起公訴,該案遂移交至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辦理。

 


  在庭審現場,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人圍繞網湖水質惡化與該公司投肥養殖之間是否有必然聯系,生態修復費用如何科學計算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

 


  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法庭出示專家評估意見,并當庭回應被告方當事人和法庭提出的專業問題。根據相關專業機構評估,2014年至2016年間,該公司投肥養殖造成網湖水體損害的最低數額為194萬余元。經過合議庭審議,法庭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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