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證監會發布公告稱,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6月15日,證監會依法對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認定,獐子島2016年虛增利潤1.3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2017年虛減利潤2.8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9%。
獐子島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獐子島財務造假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依法應予嚴懲。下一步,證監會將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機關的案件偵辦,堅決落實“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與刑事懲戒、民事賠償有機銜接的全方位立體式追責體系,全力維護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獐子島鬧劇始末
早在2014年,獐子島就曾突然公告稱,公司進行秋季底播蝦夷扇貝存量抽測,發現存貨異常,公司因此第三季度虧損7.63億,而虧損的主要原因是北黃海異常冷水團導致扇貝“跑路”。
2016年,獐子島又利用公司營業成本核算與采捕面積直接掛鉤的特點,隨意記錄采捕海域,在營業成本上做文章,進行業績操縱。
獐子島以
水產增養殖為主,是一家集海珍品育苗、增養殖、加工、貿易、海上運輸于一體的綜合性海洋食品企業,其主要養殖的海貨就是海底的蝦夷扇貝。自2014年以來,在不到6年的時間里,獐子島的扇貝先后四次離奇“失蹤”。如此離奇的劇情,頻頻在獐子島的公告中上演,以至于會計事務所連續對其年報出具了保留意見。
“扇貝游走了,扇貝回來了,扇貝餓死了,扇貝這回水溫不好,喝死了”。市場對獐子島扇貝事件的戲稱,已令公司名譽掃地。
扇貝為何會跑路,業內人士仔細分析發現,跑路的時點和獐子島業績存在相關性。證監會表示,獐子島公司在2014年、201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的情況下,客觀上利用海底庫存及采捕情況難發現、難調查、難核實的特點,不以實際采捕海域為依據進行成本結轉,導致財務報告嚴重失真,2016年通過少記錄成本、營業外支出的方法將利潤由虧損披露為盈利,2017年將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銷海域或減值海域,夸大虧損幅度。
證監會統籌執法力量,走訪漁政監督、水產科研等部門尋求專業支持,依托科技執法手段開展全面深入調查。獐子島公司每月蝦夷扇貝成本結轉的依據為當月捕撈區域,在無逐日采捕區域記錄可以核驗的情況下,證監會借助衛星定位數據,對公司27條采捕船只數百余萬條海上航行定位數據進行分析,委托兩家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用計算機技術還原了采捕船只的真實航行軌跡,復原了公司最近兩年真實的采捕海域,進而確定實際采捕面積,并據此認定獐子島公司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存在 虛假。
6月15日,證監會依法對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對獐子島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采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
專家表示,根據原證券法,對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最高罰額為6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員等頂格罰額為30萬元。但同時,對違法行為的懲處不僅僅是行政處罰一項,還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追責等層面的法律責任。
近年來,證監會協同公安機關不斷強化行政刑事執法合作,堅決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惡性違法犯罪行為。2019年以來,證監會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天翔環境實際控制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近日,證監會依法將10起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涉嫌證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這是監管部門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工作要求,著力構建行政處罰與刑事懲戒有機銜接的立體式追責體系,嚴厲打擊資本市場造假、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的重要舉措。